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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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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装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编辑日期:2013-01-29      点击次数:699
化装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标准化装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装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装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装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装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化装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 化装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化装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识别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化装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装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 化装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装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装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净含量;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平安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装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 对净含量不大于15g 或15ml 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装品,在其标签上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装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净含量;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平安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 化装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标准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装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标准
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第十条 化装品名称应完整、清晰、突出地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化装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一〕涉及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三〕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
〔四〕特殊用途化装品的宣传超出其含义的内容;
〔五〕其他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保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并标注工程的形式,标注相应的内容,合并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产品真实情况,易于理解,不得成心隐瞒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年 月 日起〔实施1 年后〕生产或进口的,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此前已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下面红色局部是赠送的工作总结,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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