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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略论宏观经济调控法
X孟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全国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遵循宪法的原那么规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和健全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把宏观经济调控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立的紧迫任务。本文仅就宏观经济调控法产生的条件、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根本原那么、调控方法等问题进展初步探讨。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
任何一种新的法律或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有其一定的客观条件或产生的一般原因。为了说明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概念和本质,具体考察一下它产生的一般原因或条件是十分必要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历史说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开展和以此为根底而产生的社会分工的开展;社会生产逐渐由一般的简单协作开展到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较高级的复杂协作,继而开展到系统的、社会化大生产。在这种大生产条件下,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保持社会再生产的合理比例和根本平衡,防止或者减少大的波动,客观上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展管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 [1]在这里马克思将经济的职能管理,比做乐队指挥。其实这种指挥就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有序地进展,一方面需要公司法、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表达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展引导、规制和监视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以协调和管理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效劳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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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经济调控法是开展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利于解放和开展生产力。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首先,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有时还会造成对社会公正的严重损害,激发社会矛盾;其次,市场经济无法承当公共职能;再次,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最后,市场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的市场失灵现象。上述种种弊端,如果不采取一些宏观调控的措施加以防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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