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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资料(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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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 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 享有所有者权益, 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2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第九条市国资委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第十二条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 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市国资委协调处理。 3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资产处置以及其他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行为,应当依法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组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资产质量、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企业应当依照市国资委的规定,定期或按要求提交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做出准确评价。 4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投资方向和投融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第十九条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及企业职工工资进行管理。第四章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独资公司。第二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本金由市国资委依法核定, 其来源有: (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 (二)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四)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5 第二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在经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和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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