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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24).doc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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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24)
案例:
甲是某市电子仪表厂采购员。某年电子仪表厂急需一批白银,甲曾多次向市物资部门申请购买,均未成功。后来甲经人介绍认识了个体废品收购员乙,就请求乙帮他弄一批白银,并声称:“有多少要多少,不管用什么方法弄来都行。”乙当天找到在市银器厂工作的好友丙,请求丙想办法解决,并说好得利后均分。丙便利用其在银器厂工作的便利条件,先后十余次从车间、仓库等处盗窃白银29公斤,全部交给乙,乙又转交给甲,甲将白银交给本厂使用,从厂财务室提取了8000元交给乙,乙自己留下4000元,余下4000元交给了丙。
问题:(1)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2)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销赃罪?(3)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
案例解答:
(1)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从主观方面看,甲在认识乙后,就向乙提出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帮他搞一批白银,这就暗示乙可以去偷白银,因为白银属国家统购物资,乙除了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不可能弄到白银,所以甲有盗窃故意,并教唆乙产生这种故意,是盗窃罪的教唆犯。从客观方面看,尽管甲、乙、丙三人没有在一起密谋盗窃,甚至甲不知丙盗窃,丙也不知甲负责销赃,但正是通过乙这一中介,甲明确自己负责销赃,而由乙负责购赃或盗窃;丙知道自己负责盗窃,由乙负责销赃。可见,甲、乙、丙三人,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实现同一犯罪目标,紧密联络,相互配合,形成了共同的盗窃行为,所以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盗窃罪,都应对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
被告人黄炳成,男,25岁,出租汽车司机。1992年8月6日被捕。被告黄炳成之母余静原系某市工商银行行长,现已退休。1991年5月到案发前,黄炳成受他人之托,先后多次通过该市工商银行信贷科科长曹若水分别为六家公司从该银行贷款六笔,总计523万元。这些贷款均符合银行的放贷要求。黄炳成为上述单位贷款后,先后从这六家公司索取和收受好处费5。2万元。
问题:(1)黄炳成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能否构成受贿罪?(2)如果不是黄炳成,而是黄炳成之母余静通过工商银行信贷科长曹若水为六家公司贷款,从而索取或收受好处费的,余静是否构成受贿罪?为什么?
案例解答:
(1)不构成受贿罪,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炳成系出租车司机,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而且黄炳成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是通过熟人关系,即通过第三人的职务上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受贿罪的要件,所以黄炳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2)黄炳成之母余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为根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所以余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
赵某(男,17岁)在录相厅里遇到父亲的同事黄某(男,34岁),当赵某向黄某诉苦说自己中学毕业后没有工作,父母给的零用钱又不够花时,黄某回答说:“男子汉顶天立地,怎么还要靠父母养,有‘本事’就去偷去抢。”赵某深受启发。第二天,赵某纠集了陈某(男,18岁)、沈某(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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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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