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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当有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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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或常委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并设专兼职副主任若干人。以系统领导为主的产业工会,已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由女副主席担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六条 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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