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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黔人社厅通[ 2014] 526 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9日
抄 送: 各市、州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直管县(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 8月29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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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2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7
第四章 工伤事故报告 12
第五章 工伤认定 12
第六章 劳动能力鉴定 17
第七章 工伤医疗、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21
第八章 工伤待遇审核支付 29
第九章 基金财务管理 40
第十章 信息系统应用与维护 47
第十一章 稽核内控 49
第十二章 权益记录与服务 53
第十三章 附 则 54
附件:规程中系统生成的表册目录…………………………55
规程中单位填报表册目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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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经办、认定、鉴定业务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由省、市(州、贵安新区)(以下简称“市”)和所辖区(市、县、特区)(以下简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包括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支付、工伤其他费用审核支付,稽核监督、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 工伤认定由市和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共同组成的工伤认定办公室负责办理,包括工伤认定受理、认定调查、认定决定等。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劳鉴机构”)负责办理,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旧伤复发确认等。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征收并按月逐级上解,由省经办机构缴存省财政专户;省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支出预算,省经办机构编制的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款项拨付省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经办机构逐级下拨。经办机构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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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基金支出额度留存2个月周转金。
第六条 全省使用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全省集中管理。
前台业务分级经办,后台业务省级管理,业务数据、个人权益记录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前台负责,后台不能直接录入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着流程设置岗位、管理风险可控原则,工伤保险业务按本规程的要求,须设立征缴、认定、鉴定、待遇、财务、信息、稽核等相应的岗位和服务窗口。一般业务设立审核、复核二级管理岗位,基金管理风险程度较高业务设立审核、复核、审批三级管理岗位。审核岗位负责业务受理、信息录入、结果反馈、资料归档、文件立卷,复核岗位负责材料核对、待遇复核、出单签章。审批岗位由单位负责人履行。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须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一)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改制企业)等在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县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在县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中央在黔和省属国有企业按属地原则在市、县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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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须填报(同时报盘)《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2-1)、《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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