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之附件竞业禁止协议
劳动合同之附件竞业禁止协议
雇员因为在公司工作,并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该雇员已入职,已经(或将要)知悉公司知识产权、保密信息等相关信息,为保护公司及雇员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共同订立本协议。
,在公司的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现有和将来的业务同类或类似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制造、销售、宣传或者其他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在经营该类业务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或者为进行该类业务的单位提供任何服务,不论是否从该类业务或者服务领取任何报酬、分红或者其他形式的收入或回报。
,离职后两年的期限内(以下称“竞业禁止期限”)都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类似的业务或到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为其提供任何服务,不论该等服务是否有偿。
,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或者与雇员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公司认为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等近亲属进行经营或者从事上述活动的,视为雇员本人经营或者从事该活动。
,自雇员在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后1个月内,以及在竞业禁止期间的任何时间经公司要求时,应及时向公司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该证明材料至少需含有下列之一但不限于:
,与新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新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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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时,可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雇员的从业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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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员竞业禁止期间,即与雇员劳动关系解除或中止后两年内,每月向雇员按其离职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平均月工资的%的标准支付补偿金;若发现雇员违约,公司将终止发放补偿费并按本协议第3条规定追究雇员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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