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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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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60516( 颁布时间) 19960516( 实施时间) 20020119( 失效时间) 晋政发第 75号( 文号)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与管理。第三条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企业财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决策。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在企业资产监督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二) 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本级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 参与审定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 决定和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 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 制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考核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效益; (五)组织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或股权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七)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第六条凡涉及有中央或上级政府投资的企业, 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作出有关企业产权变动的决定前, 应报经中央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经营机构或监督机构同意。第七条经管辖其资产的人民政府授权, 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 以下简称产权经营机构) 可以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承担授权范围内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职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具体办理授权事宜并与产权经营机构签订授权协议书。产权经营机构不得承担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 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对本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对企业财产的监督职责参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管辖的企业一般不实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分工监督,可指定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第十一条产权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 以授权其经营和监督的企业国有净资产, 向同级人民政府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和报送有关资产、财务报表, 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第十二条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 核实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及享有的其他所有者权益, 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产权登记后,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 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三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第十四条企业财产的监督实行监事会制度。监督机构对大中型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 对小型国有企业可视情况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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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