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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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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 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 97% ,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 3000m 3 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 ; 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 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 。注:1 在计算水压时, 应采用喷嘴口径 19mm 的水枪和直径 65mm 、长度 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 5L/s ; 2 高层厂房( 仓库) 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 。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 淋浴用水量可按 15% 计算, 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 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 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 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 的有关规定。 除符合本规范第 条规定外, 下列建筑应设置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 2 的厂房(仓库); 2 体积大于 5000m 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剧场, 超过 8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 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 超过 5 层或体积大于 10000m 3 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过 7 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当确有困难时, 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DN65 。注: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 仓库), 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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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