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 关于农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的思考虽然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土地征收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这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趋势。土地征收关系到衡, 如果征地补偿制度不公平、不合理、不规范, 征地不仅会造成财富的损失, 而且可能激化矛盾, 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 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内涵什么是征收?对其内涵, 我国法学界尚存不同的认识。在行政法学界, 姜明安教授认为:“征收通常是所有权的移转, 相应财产由相对人转为国家所有”。杨解君教授认为:“行政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 这里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 又包括动产。”在民法学界, 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征收, 指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取得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的行为。在中国, 征收的对象常常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 如土地使用权)”。王利明教授认为:“征收, 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地取得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征收直接表现为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剥夺。”什么是补偿?对其内涵,存在公法上的损失补偿与私法上的损害赔偿之分, 两者都是填补特定人因某行为的结果所蒙受经济上损失的制度。. .页脚. 的发达与成熟, 被公法上的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运行程序大量借鉴, 因此有学者认为公法上的损失补偿和私法上的损失赔偿的标准日渐模糊。但实际上在现代法律制度中, 损失补偿是与损害赔偿相对的一个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问题,后者则是有关私法上违反权利义务的问题。总体来讲, 公法上的损失补偿包括立法上的损失补偿、行政上的损失补偿和司法上的损失补偿三种。综上,关于征收补偿的性质,主要是指行政上的损失补偿问题, 但其也涉及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 因此, 确切地讲, 征收补偿是一个兼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土地征收是强制性剥夺他人土地权利, 是发生土地财产权转移的行为。世界各国都设置了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在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和地区, 土地征收实质是土地购买, 表现为一种市场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建立了土地征收制度, 因不同的法律背景, 称谓不一。美国称之为“最高土地权行使”; 英国称“强制取得”; 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土地征收”; 日本称为“土地征收”或“土地收买”; 香港地区则称为“官地收回”。而在我国大陆,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 作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 土地所有权也相应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 农地征收是国家以补偿为条件,将农村集体土地强制性地收归国家所有。因此,所谓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定程序,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补偿的行为。由这一定义, . .页脚. 相关法律制度和理论, 可以认为我国的农地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只有国家才享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 实际行使土地征收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 他们对外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此权。二是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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