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0202)
制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单位: 青海省建设厅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某些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青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与监理人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如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关于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某些《原则条件》中赋予它们定义相似。
三、下列文献均为本合同构成某些: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告知书;
②本合同原则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行过程中双方共同订立补充与修正文献。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畴内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开始实行,至 年 月完毕。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本合同两正六副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订立于: 年 月 日
第二某些 原则条件
词语定义、合用范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行监理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行监理业务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批准,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关于事宜订立合同当事人。
(7)“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范畴和内容。
(8)“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合同此外增长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因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长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长工作。
(9)“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要完毕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因素而暂停或终结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11)“月”是指依照公历从一种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种月相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用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办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阐明。如专用条件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阐明本合同原则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重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毕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监理工程范畴内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商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征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毕或中断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物品按合同商定期间和方式移送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结后,未征得关于方批准,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关于保密资料。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