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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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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 1第 条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 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 1~ 65t/h , 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 ~ 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450 ℃;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 ~ 58MW 、额定出口水压为 ~ a 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 180 ℃;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第 条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第 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 条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第 条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 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第 条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 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 条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第 条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第 条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 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 负荷不稳定, 年使用时数较低, 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 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第 条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 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 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第 条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 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 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第 条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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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