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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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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屋租赁权是一个历史性权利, 关于房屋租赁权性质的争论亘古未休, 这是由定时代、特定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价值理念等因素综合决定的。随着我国住房改革的深化,人文精神逐渐渗入当代民法, 呼吁立法给予房屋租赁权以物权保护, 在当下而言具有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关键词:房屋租赁权债权物权法律保护一,房屋租赁权的定义和性质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近年来, 由于房价过高,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的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 房屋租赁权显得越来越重要。随着房屋租赁纠纷的增加, 以原定的方式对承租人的权利加以保护已显得不足, 探索房屋租赁权的新的保护方式遂成为新的研究课题。房屋租赁权的性质(一) 关于租赁权性质的已有争论房屋租赁权作为租赁权的一部分, 性质的定位依赖于租赁权的性质。关于赁权的性质,目前有三种学说:债权说、权物权化说和物权说。 1. 债权说。认定租赁权为债权, 由来久。早在罗马法就把租赁权看作债权, 并立了“买卖破坏租赁”原则。该学说认为租赁关系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律关系, 并非如物权之直接支配标的物独立的权利, 故租赁权为债权。主张债权的学者认为, 租赁权是基于合同而产生法律关系, 租赁合同属于债法; 物权是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自己处分该物, 租赁权不有自由处分, 不能属于物权当然属于债权。对租赁权的保护不一定通过物权法来实现。债权法也可以保护租赁权。现代在各国立法过程中仍把租赁权纳入债法编。 2. 债权物权化说。所谓债权物权化是指租赁权仍属于债权但具有物权的效力即可以对第三人,也就是“是相对性的债权如同物权一样也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物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即先设立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后的所有权,受让的第三人要承受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该学说在当今理论界占主导地位。该说认为, 若主张租赁权物权说,基于物权法定主义,成文法又没有物权法上的规定,而主张租赁的债权,又不能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遂采用折中态度, 租赁权系债权物权化。另外,“根据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内容应由法律明文规定, 不应有不明确的内容, 租赁权的期限等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无法法定,所以只好把租赁权归入债权了。” 3. 物权说。该学说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不动产的租赁使用权本质应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他们认为,租赁权固然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但不能据此认为租赁权就是债权。合同创设的权利并非就是债权。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均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刚颁布的《物权法》却认为是物权而非债权。因此, 不能说合同设定的权利就是债权。(二)评析从社会发展需要看, 房屋租赁权应归属于用益物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这就导致了有限的自然资源与人类日益增加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加剧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关系呢?那就是在闲置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就是为充分利用资源而设置的。用益物权对缓解资源与需求矛盾有重要意义。正是基于此,许多学者认为,在物权法, 用益物权已成为物权中心, 物权法的发展呈现了“所有”到“利用”的趋势。由于房屋租赁越来越重要,将房屋租赁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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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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