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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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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益)。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省、市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其具体职能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县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七条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依照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八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的处置(包括资产的报废、资产的转移、资产的转让、资产被依法征用或被依法处置的房产的产权和土地的使用权等)。涉及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所出资企业及其设立的子公司的产权转让, 应当事先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方可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九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三) 重大资产的处置。资产处置、产权转让在 20 万元以上。所出资企业应当事先报告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发生重***律纠纷案件;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不参加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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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