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示).doc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
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
应小于 30 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
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
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
炽热的长期作业 ( 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 ) ,均须
1 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
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 ( 防火 ) 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
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 ( 割) 、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
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
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 ( 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 ) 的动火
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
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 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 全
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 其动火证的有
效期为 1 天(24 小时 ); 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 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 6 天
(144 小时 ) 。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单位、动
火详细位置、 工作内容 ( 含动火手段 ) 、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分析的取样时
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
的签名及意见。
九、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
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 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
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 有权拒绝动火, 并向单位防火
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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