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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实习律师面试题案例题-附答案(全).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5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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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共72题〕
(一〕刑事案件
案例一:2014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某在本市钱胡路一朋友的住处吃晚饭时饮酒。当日19时许,被告人某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钱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达彩钢板厂门口时,其驾驶摩托车撞击路边树木,致其本人受伤。经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mL。
问题:试分析被告人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致本人受伤,是否?原因?
答:。被告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办。根据?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2006年3月初,被告人袁欲绑架被害人林清讹诈钱财。袁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钰、少荣、超参与作案。同年3月9日2时许袁、燕玉峰、钰、少荣、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XX市静海县王口镇庄子村的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省市山区的一处住房。袁指派燕玉峰、钰、少荣、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此后,袁分两次向林清的家属讹诈赎金人民币80万元,均让林清的家属将款打入其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随后,袁用该款在、、等地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置大量黄金私分、挥霍。
2006年3月11日,燕玉峰、钰、少荣、超在与林清交谈中,得知林清与被告人袁根本不存在债务关系。林清请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给予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议,将林清放走。其后,燕玉峰、少荣、钰伙同川屡次打向林清催要钱款,林清因害怕再次遭到他们的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账户打入人民币6万元。燕玉峰、少荣、钰和川将该款私分、挥霍。
问题:试分析袁、燕玉峰、钰、少荣、超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
答:袁构成绑架罪,以讹诈财物为目的,以胁迫的方式绑架他人。
根据刑法239条燕玉峰、钰、少荣、超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敲诈讹诈罪。该四人的行为已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以胁迫的方式强行索要钱物,构成非法拘罪与敲诈讹诈罪,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在本案中,袁与其他人在事前并未达成绑架罪的共同成心,虽五人均参与绑架行为,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那么,袁与其他四人并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案例三: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培明、岳向海预谋对位于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的芳芳商店(领有工商营业执照)进展抢劫,经“踩点〞得知,该店由连成一体的三间店面房组成,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有一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同时也堆放着数袋大米、货架和冰柜。为此他二人准备了仿真玩具***、封箱胶带、尼龙绳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11时30分许,培明、岳向海乘店无顾客之机,携带犯罪工具进入商店后,用仿真玩具***、三棱刮刀顶住店主云飞头部及胸部,对其进展威胁,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用透明封箱带捆住云飞,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随即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劫得现金450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人商店的侧卧室,对睡在床上的云飞妻子黄益芳进展威胁,逼其交出钱款,并在云飞的衣服口袋及衣橱顶部劫得现金人民币900余元。这时,民警接报警后赶到,当场将培明、岳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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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抓获。问题:试分析案例中的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店铺抢劫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为什么?
答: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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