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泗洪县青竹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泗洪县洪桥路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32**********
企业资质证书号: 宿UP0107
法定代表人: 刘庆昌联系电话:0527-6286818 6286201
邮政编码: 223900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泗洲大街交西环路东南侧、编号为 2002—2号宗地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洪国用(2004)字第0143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4年 6 月 2 日至 2062 年 7 月10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苏源阳光世纪花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4)乙042,施工许可证号为 2004077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泗洪县房地产管理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洪)内销准字第022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双方约定,买受人另行购买位于幢单元号
储藏室一间,其面积不包括在此商品房面积内。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币) 千百拾
万千百拾元整。
,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币) 千百拾
万千百拾元整。
(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买受人须另购买的储藏室按套计价,其价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由买受人另行支付。则买受人应支付总房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不包括附件四补充协议所列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
(1)面积以泗洪县房产管理处实测的面积为准,双方按实结算房款,多退少补,并于实测的面积数字得出后十日内付清;
(2) ;
(3) ;
(4) 。
: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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