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doc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发布,
201420162017年修正,年修正)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12 18 30 2014 8 19《水利 根据月日水利部令第年月日年号发布
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6 8 1《水 根据月日年
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 12 22根据月日年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
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
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
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
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
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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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
(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
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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