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送服务协议合同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2 年4月日于北京市丰台区签署: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北京 XXX 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相互支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办货物配送业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项服务 1、2(选择第 4、5项服务的,需另行签署协议): 1、货物投递(配送)服务:乙方自指定地点提取货物,并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送货服务(正向配送) :指乙方自甲方指定提货地点提取货物, 并送达甲方指定客户地点的配送服务; 上门取货服务(反向配送) :指乙方自甲方指定客户地点提取货物,并送达甲方收货地点的配送服务; 换货服务(双向配送) :指乙方自甲方指定提货地点提取货物, 送达甲方指定客户地点,并自甲方指定客户地点提取货物,送达甲方收货地点的配送服务; 拒收退回服务(双向配送) :指乙方自甲方取货地点提取货物, 在送达甲方指定客户地点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客户未签收而将货物退回甲方指点收货地点的往返配送服务。 2、代收货款服务。 3、保价服务。 4、仓储服务。 5、分拣包装服务。二、服务期限从 201 2年4月日起至 2013 年4月日止,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如双方拟继续合作,须重新签署协议。三、投递范围、时限 1、投递(配送)范围: XXX 配送区域(含 XXX 及与 XXX 合作的配送公司) 备注:全国配送区域不包含港澳台及上海崇明三岛 2、投递(配送)时限: 普通配送时限(自乙方收到货物的第二日起计算): 配送地市区郊区同城 24 小时内 48 小时内外阜 5-6 天 6-7 天四、 POS 机推广使用及手续费结算 1 、乙方可向甲方客户提供 POS 机刷卡服务,如乙方提供 POS 机服务的, 甲方按单笔刷卡金额的 % 支付手续费; POS 机刷卡金额以乙方出具的刷卡记录明细作为对帐依据,如双方对数据存在异议, 双方协商解决。 2 、手续费结算方式:按自然月结算,结算周期与本协议约定的配送费结算周期相同(详见本协议第六条第 1款第 项)。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推广使用 POS 机具,一方有权经提前 15 日通知另一方而提前终止本条之约定,自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15 天届满,本条款终止,双方进行结算;自本条款终止之日起,双方不再承担本条款约定的义务。 4、本条款的终止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五、服务收费标准 1 、配送费: 、送货服务费用标准: 配送城市配送价格首重价格(元/2千克) 续重价格(元/千克) 同城(杭州) 上海、无锡、苏州、南京 江、浙、沪其他城市 112 全国其它城市 124 EMS 配送区域配送费用实报实销 、拒收退回服务费用标准: 拒收退回配送费= 同地址送货服务的配送费× 80% 、上门取货、换货服务费用标准: 上门取货、换货配送费=同地址送货服务的配送费+(同地址送货服务的配送费× 50 %) 说明: 首重为 2千克,不满 2千克的,按 2千克计算; 续重不满 1千克的部分,均按 1千克计算(例如:货物重量 千克,首重为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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