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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管理办法
--摘自《人力资源营运手册》 : .
试用期限
行政级与督导级标准试用期为2个月,员工
级标准试用期为1个月。
财务、工程、总经办系统员工在标准试用
期限上增加1个月。
应届生试用期为3~6个月(在本公司毕业
实****者,按实****协议执行)
试用期表现优秀,经评估绩效已能够胜任
岗位任职要求,可申请缩短试用期,最短
不少于1个月。 : .
试用管理
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不可请事假。
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公司。
未提前7天提出申请而离职的,按相应天数扣
回提前通知金。新员工上班不满一周离职的,
不予计发薪资(即扣回七天的提前通知金)。
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如被发现或被举报使用
假证件或资料、虚填个人简历或曾有违法犯罪
行为记录故意隐瞒者,经证实后一律作无薪解
雇处理。 : .
试用管理
新入职员工若姓名、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
婚姻状况、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的联系人、
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等个人资料变更时,
需在一个月内书面报人事部。
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待遇为约定薪资,
不参与奖金分配。 : .
试用考核和转正
试用期结束前7~15天内,试用期员工应填
写《员工试用转正/劳动合同续约表(1)》,
用人部门填写《员工试用转正/劳动合同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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