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不动产登记领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加企业和群众更多获得感,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领域政
务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是指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及税务等部门(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领域有关部门)按照“办好一件事”标准,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综合窗口,为申请人提供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联合办理。业务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网签、核税缴税、转移登记、收取登记费及颁发证书等。
综合窗口以外的其他办事窗口划分为受理窗口和缴费领证窗口。受理窗口是指不动产登记领域各部门独立办理上述业务的办事窗口,业务内容还包括房屋所有权转让以外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独立办理的其他登记业务以及登记资料查询等。缴费领证窗口是指综合窗口以外,其他为申请人提供缴费领证服务的办事窗口。
第三条 综合窗口受理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存量房屋买卖、个人间房屋赠与以及新建房屋买卖(批量除外)3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不动产登记领域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更多转移登记业务纳入综合窗口办理。
第四条 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即时办结、同窗出证”服务模式,落实“一个环节、一天办结”服务承诺。
“一个环节”是指房屋转让涉及的合同网签、核税缴税、转移登记、收取登记费及颁发证书等业务全流程在窗口内一次完成。
“一天办结”是指自受理至办结限时当日完成。
第五条 对合同网签、税款征收、登记受理等政务服务内容,在办事标准统一明晰的基础上,不动产登记领域有关部门可结合业务特点,通过协议委托同级政务机构在综合窗口内集成办理,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领域各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取消企业间存量非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网签,交易双方可持自行签订的买卖合同及相关材料,直接通过综合窗口申请办理缴税及转移登记。
第六条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查询情形是指,查询目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
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属证书号或不动产单元号为索引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查询内容具体包括:
(一)不动产自然状况;
(二)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五)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息,以及相关地籍图和宗地图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查询人可通过下列途径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一)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二)北京市不动产掌上登记中心APP;
(三)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
(四)不动产登记大厅查询受理窗口或自助查询机。
第八条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可以按照不动产权利人的权限进行查询。
不动产登记大厅查询受理窗口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破产(强制清算)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事项办事指南及服务导引标识。该事项应即时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 个工作日,查询结果可快递送达。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领域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区块链、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推进“区块链+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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