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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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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50425( 颁布时间) 20050501( 实施时间)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号( 文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4 年 10月 29 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 5年3月3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 2005 年5月1 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4月 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 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 有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划定。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 30% ,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 25% ; 二环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 35% ,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 30% ;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 20% ,次干道不低于 15% ; (三)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 2%; (四) 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三条单位和居民区尚有土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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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