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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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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国家每年假期的安排,加上今年公务员根据工龄的长短还可以有不同的带薪休假期。旅游业被称为“绿色产业”和“人文产业”,也是当前促进民生的体现。将成为政府乃至民间投资开发的重点产业。旅游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并且逐步深入平常百姓生活。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对旅游业税收的管理存在不少漏洞, 税源未得到有效控管, 应审视存在的问题, 引起了各级税务机关的关注, 采取有效对策, 进一步强化对旅游业良好税收环境的形成及规范化的税务管理。对旅游业的要分两种业务:一是注册为旅行社的公司;二是以旅游景点服务的公司。进行不同的税务管理。- 一是对注册为旅行社的旅游业务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 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旅行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按照营业税政策, 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 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 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 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是对以旅游景点服务的旅游业, 从事旅游景点经营取得的门票收入, 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等地方各税; 而对在旅游景点的特殊经营要分别不同税目不同税率征收营业税等地方各税: 如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艺项目, 如射击、蹦极、卡丁车等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旅游景点经营潜水、照相、服装出租等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旅游景点从事索道、游船和电瓶车等经营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对从事旅游景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返还给旅行社或导游的佣金、回扣, 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行业计税依据的特殊性就为税收管理带来许多问题, 对其税收管理秩序亟待加以规范一、对注册为旅行社的企业的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 、企业随意扩大营业税扣除项目以达少纳营业税,旅游企业普遍走入了将营业税扣除项目等同于营业成本的误区,在计算营业税时将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全部或部分计入这个科目, 多列扣除项目。多列支出、少计收入, 税务部门也很难核准其成本和费用, 对该行业的税收难以控管。企业将导游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费, 发放给旅游者的旅游包、帽、纪念品,本单位招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招待费等均视作扣除项目,使计税营业额大大缩水。营业税扣除项目金额明显偏大,除多列的扣除项目外,还有不排除有虚列的扣除项目部分, 如利用正规的景点门票、车船票、飞机票等入账多列支出。还有, 对各种返还款、奖励并未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财务及税收处理, 如未冲减营业成本, 未转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向旅游服务中心或旅游景点购票享受优惠价时, 以票面全额入账, 虚增营业成本; 在劳务已提供而款项未收取时, 未将应收未收款项列作营业收入, 而相应的费用均已作为营业成本入账, 造成收入与成本的不相配比;一些企业借口组、接团收入需等对方单位付款后才能确认,延迟收入入账时间; 一部分旅行社在接团时组团方或游客并不需要发票时不开发票, 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 从而不计或少计收入。而对于这些行为税务机关则无法核实, 反映出现旅行社营业税政策漏洞大、管理难的问题, 导致该行业实际税负率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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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