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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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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法规文号: 苏人社发[2011]268 号发文日期:2011-06-27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 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 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 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 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工作的(不含 33℃), 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 200 元, 支付时间为 4 个月(6月、7月、 8 月、 9 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 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三、企业应当在高温季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减少高温时段作业, 减轻劳动强度, 保证安全生产, 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 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 号)同时废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0 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10]18 号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0-7-9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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