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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惩罚措施.doc


文档分类:幼儿/小学教育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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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惩罚措施不可忽略内容摘要: 社区矫正虽然是将罪犯通过监外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造教育,但是它依旧是刑罚的一种体现方式,然而目前在我国社区矫正暴露出轻惩罚重矫正、救济的问题,使得刑法的惩罚特性弱化,这有悖于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更可能造成社会群众对刑罚的不信任和质疑,将社区矫正制度推上人民群众怀疑和反对的风口浪尖。所以如何处理好社区矫正的惩罚性问题是客观必要的。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禁刑惩罚性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相对监禁刑来说社区矫正惩罚力度较轻体现了刑罚的轻缓性,但是由于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特定的犯罪人群,社区矫正的存在意义是使那些轻刑犯通过在社区“服刑”达到改造教育的目的。所以,社区矫正惩治犯罪惩罚性的弱化的现象应该受到高度认识,只有这样社区矫正才能更好地在我国实行。一、社区矫正本质属性是刑罚执行。 1、社区矫正的对象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三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 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所以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 ①、被判处管制的; ②、被宣告缓刑的; 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④、被裁定假释的; 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惩罚是首要任务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一种,其惩罚就当然地属于最主要的任务。“如果刑法全然失去了惩罚的目的,如果刑罚真的只具有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的唯一后果却是免费教育的特权时,刑罚的存在还有何意义? ”所以,社区矫正就算是监外执行,它依旧首先是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出现的,被矫正对象必须履行的刑事义务充分体现了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意蕴,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矫正对象能够感受到的惩罚措施有:第一,服从管理和监督。如刑法第 39条、第58条、第75条和第 84 条分别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和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服从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做了规定;第二,有的权利不能行使。如刑法第 39 条规定, 被判管制的犯罪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三,履行必要的刑事义务。比如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等;第四,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如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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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