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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培训活动—消防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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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009年“安全生产月”培训活动
-----消防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
《消防法》
火灾知识
防火知识
自救逃生知识
消 防 法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 防 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 防 法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 防 法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 防 法
消 防 法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消 防 法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消 防 法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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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经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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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