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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户口迁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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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户口迁移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
民化和新型城市化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发改规划〔2020) 532号)、《省人民政府办2021年户口迁移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
民化和新型城市化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发改规划〔2020) 5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 基本原则
公民户口迁移登记,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
整户迁移为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
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二、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直接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 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的人员,
市内迁移条件放宽至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
(二) 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使用权的人员;
(三) 持有《省居住证》,租住在城镇地区且租赁房屋
已在建设部门登记备案,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的人员;市内
迁移的,无需持有《省居住证》;
按第(三)项租赁出租房屋申请落户的,应在落户地城
镇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四)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
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城镇
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具有高中、普通中
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再就业。
(五) 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
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
(六) 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总工会、人力
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
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人员,3年内可以向评选推荐地申报户
口迁入登记。其中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3年内可凭奖励证书等材料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
评选推荐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三、进一步降低人才、技术人员落户门槛
以下人员申请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的,可以先落户再就
业:
(-)符合国家、省、市、县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
人员;
(二) 持有《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
(三) 留学回国人员;
(四) 具有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
(执)业资格证书人员,以及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规定属于突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
别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技术技能及特殊职业人员;
(五) 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四、 进一步放宽投靠落户条件
(一) 户口登记在我市城镇地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无生活来源的单身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
(二) 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无生活来源的单身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现役军人父母落户;
(三) 市内迁移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
配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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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