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6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令 第 79 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20##修订〕》已于20##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法、措施、形式与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5 / 36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 ; ,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 ,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容
6 / 36
。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二〕主要职责: 、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 ; 、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 ; ; ; ,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 ; ; ,并得到与时、正确的处理; ,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 ,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 〔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 〔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容; 〔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 〔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八〕保存记录; 〔九〕监督本规执行状况; 〔十〕监控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质量受权人 〔一〕资质: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
某新版GMP规范标准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