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族区域自治
教学目的和要求:
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情况;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依据;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
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
?具有自治审判权和自治检察权。
自治机关的职能具有双重性:
自治机关既是地方政权机关,行使同级地方政权机关的职权;
享有大于同级地方政权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是自治机关的重要组织原那么
自治机关要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少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同时,鉴于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包括相当一局部汉族人口,有些民族自治地方内汉族人口占多数,在培养和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时候,也应该注意培养和配备汉族干部。
〔三〕自治权
所谓自治权,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地方性事务、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权利。
概念
自治机关行使法定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民族自治地方与一般地方相区别的一个根本标志。
8条根本自治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变通执行权
采取特殊政策权
本地方公安部队组建权
本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权
经济建设自主权
地方财政管理权
文化建设自主权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规定,表达了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地方经济文化事业和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自治机关能否行使自治权,前提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完善,关键是上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对自治权的尊重、帮助和保障。
由此可见,上述自治权利的实施,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稳固和开展,对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开展,发挥着积极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多民族国家政治制度问题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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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点
1
2
3
4
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
自治机关的二重性、民族化。
民族自治权利的广泛性。
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
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正确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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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中国各民族长期以来就共同生活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各民族形成了既有一定的聚居区域,又有相互杂居和散居的分布格局。
随着各民族经济、文化的不断交流,民族杂居散居的状况会进一步开展。
民族间杂居和散居虽然便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相互了解,共同进步,但如果杂居地区民族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整个民族,因为他们与聚居区的民族有天然的联系。
“杂居和散居民族〞是我国民族事务工作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它不是指某一民族是杂居、或者是散居的,而是描述某一民族的某一局部在某地是杂居或散居的状况。所以,杂居和散居民族是相对于聚居的并且已经实行自治的民族而言的。
所谓杂居是指多民族杂处一地。因不同的行政区划,杂居民族的区分也有不同。比方,就全国来说。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可以说,各少数民族和局部汉族都是杂居民族。就某一相对小一些的行政区域来说,一个或几个民族是这个区域的聚居民族,而其他民族就是杂居民族。
概念
杂居民族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两个民族杂居型:
这种类型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少数民族与汉族共处一地的杂居区。第二是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与非自治的少数民族共处一地的杂居区。第三是两个少数民族共处一地的杂居区。
〔2〕多民族杂居型:
这种类型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的杂居区。第二是汉族与实行民族自治的民族及其非自治少数民族的杂居区。第三是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共同自治的杂居区。
所谓散居民族是指民族的成员零星分散居住在聚居区以外的局部。或者由于前述的原因,或者是随着生产力的开展和交通的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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