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及物品损坏、丢失的赔偿制度
一、赔偿原则
仪器设备和其它教学物品遭到损坏、丢失时,应立即查清事故原
因,分清责任。凡在教学、科研实验中,因不遵守实验室纪律或严重
违反操作规程,而使仪器设备遭受损失时,除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
分外,一律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二、赔偿范围
1、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
备器材。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
3、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
管不当。
5、私自拿出实验室或仓库挪作私用损坏、丢失。
6、因失职导致被盗、失火、水灾等情况造成损坏、丢失。
7、个人借用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
8、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仪器设备、物品的损坏、丢失。
三、赔偿规定
1、凡因上述原因造成仪器及物品损坏,经修理后方能使用者,
应赔偿修理费和材料消耗费全部或部分(20%-100%)。
2、凡因上述原因造成仪器、物品损坏后不能修复使用或丢失,
赔偿仪器设备原值 50%-100%。
3、贵重精密仪器及稀缺仪器设备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应保护现
场,由设备处、院部和实验中心室负责人、专家组成的调查组调查后
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上级。
四、赔偿处理手续
1、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应及时通知学
生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损坏、丢失赔偿表》,实验室主任签
署意见,报设备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学生到财务处办理
赔偿手续。
2、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校职工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由直
接责任者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损坏、丢失赔偿表》,按以上
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
3、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离本岗时应在调离前按规定办理
仪器设备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由原管理
人员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全部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
的补充和维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实验中心。
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200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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