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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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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应广大软件企业要求,特制定“天津市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依照本办法面向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软件企业提供评估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九号令),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协会十多年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第三条协会所提供的评估工作主要针对软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软件产品进行条件符合性评估,评估结果只作为行业意见,不做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保证。第四条协会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开发软件产品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颁发软件产品证书。评估名单行文报送天津市工信委和天津市国税局,年末汇总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第六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第七条软件产品评估标准应满足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具体如下:1、取得天津市工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有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开发过程文档。第八条软件产品名称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一)软件产品名称构成:企业简称或品牌名称+产品描述+软件或系统或平台;(二)产品描述应简明表述该软件的用途与功能,产品名称应尽量用汉字表述,长度尽可能控制在20个汉字内,国际通用英文单词可应用在产品名称中;(三)全部外销的软件产品,名称可全部为英文(需要说明申请)。第九条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协会自愿提出评估工作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二)软件产品类别界定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四)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协会办理)等自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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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