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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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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甲•位:邮编:)
我国刑法在全面总的偷税数额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两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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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偷税数额,只有达到构成偷税罪的数额比例要求,才能定罪处罚;有人认为:“两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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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额与乂偷税的数额总和达到构成偷税罪的数额的比例要求,,前一种观点忽略了被两次处罚这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仅把它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后一观点则混淆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本质区别,:法律之所以规定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乂偷税的构成犯罪,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有些纳税人小额偷税不断,屡罚屡偷,但每次达不到法定标准,以逃避法律制裁,钻法律空子的现象。这是对“数额加比例”,在同时符合上述两个选择性标准的情况下,应以“数额加比例”标准定罪,,但符合税务机关对行为人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数额比例规定,则应依照上述补充规定对追究行为人偷税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乂偷税的数额比例达不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数额比例标准,则应理解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
3、偷税罪与避税行为的界限问题
避税亦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和方式,通过资金转移、费用转移、成本转移、利润转移以及企业性质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的行为[l]o
关于避税的法律性质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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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认为,避税一般采用合法手段和方法不缴或少缴税款,因此,在法律性质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但因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最终不能以法律处罚,,堵塞避税漏洞[2].另一种观点认为:避税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非法避税属偷税性质,达到偷税标准的,以偷税罪论处[3]。
我赞成第一种观点,因为尽管偷税和避税主观上都具有逃避税收的故意,都有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但两者最大区别就在于偷税是采用违法手段,而避税的手段是合法的。如果把利用税法的不完善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看成是非法的话,无疑就无所谓避税的存在。另外,从罪行法定的原则看,既然刑法没有把避税作为法定罪行对待,我们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为犯罪行为,只属于在现行法律下的规避行为。对于避税,只能通过完善税法来解决。
二、关于抗税罪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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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4]。对于抗税罪的刑事制裁主要取决于对抗税罪的认定,在认定抗税罪时主要是抗税数额和抗税情节[5]。但在抗税罪的处罚上,对于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如何定罪量刑问题,,1992年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第2款曾规定按照伤害罪、***,但因法律明文规定暴力是抗税罪客观方面的要件,而由于暴力行为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存在着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可能性,所以对于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如何定罪量刑问题,学界存有较大争议,但多数意见认为不再构成抗税罪,而应以伤害罪、***罪论处。但对其法理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见解.:(1)认为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是抗税的加重情节,,若把触犯属于同一罪名的结果加重犯分别按两个独立的犯罪定罪量刑,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一个完整的抗税罪应当既包括基本罪,乂包括结果加重犯[6].(2)认为属于牵连犯,即“出于同一犯罪目的,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牵连行为,应按从一重论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论处[7](3)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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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