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特制定本制度。
赔偿范围
属下列主观原因发生的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予以赔偿。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作用方法,轻率动用造成的损坏。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造成的损坏。
不听从指挥,不按规定进行工作,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坏。
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失职或指导不及时和指导错误,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和丢失。
其它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
凡属于非责任事故,经鉴定或有关责任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赔偿原则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原则上按照下列办法赔偿。
部分损坏的,按损坏部分赔偿(如零配件)。
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维修费赔偿。
损坏修复后,仪器设备质量明显下降的,酌情计价赔偿。
赔偿计价按现在市场价格。
旧设备按现价折旧计算。
凡属下列情况者,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操作,确因技术不熟悉、缺乏经验而造成的损失。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赔偿标准
损坏赔偿
大弄精密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视其损坏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的好坏,按损坏件或维修费的10--70%酌情赔偿,同时上报学校给予扣发岗位津贴,奖金和行政处分。
一般仪器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除批评教育(包括给予扣发岗位津贴、奖金和行政处分)外,根据损坏程度按损坏件或维修费的20%-60%酌情赔偿。
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一般物品按其价值的30-50%赔偿。易碎器皿按其价值的10-50%赔偿。
丢失赔偿
民用性强的设备及器材,如照相机、收录机、电视机、录相机、秒表、计算器、电炉、绘图仪表、各类工具等,严格按100%计价赔偿。
其它物品丢失,视新旧程度,原则按现价的20-100%酌情赔偿。
因被盗等原因造成的丢失,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裁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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