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徽州宗族与乡村治理.doc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治理:以祁门康氏为中心郑小春(巢湖学院思政部,安徽巢湖238000)[摘要]本文以民间合约为切入点,对祁门康氏宗族处理纷争的实态进行了个案介绍,最后指出:民间合约是宗族惯用而有效的解纷方式;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宗族发挥着多方位的自我调控功能,是国家扶持和利用的主要社会力量,并与国家一道形成了“协调共治”的景象。[关键词]徽州宗族;康氏;民间合约;乡村治理ClansandCountryGovernmentoftheMingandQinginHuizhou:aCaseStudyontheKangClaninQimenZHENGXiao-chun(MarxismandIdeologyDepartment,ChaohuCollege,Chaohu238000)Abstract:Basedoncivilianagreements,,clansplayedaroleofself--governmentalsectorsthatgovernmentsupportedandutilizedatthattimeandthusthevisionof“co-governmentinharmony”:HuizhouClan;KangClan;civilianagreement;countrygovernment明清徽州向有“尚气好讼”①的风习,事无巨细,稍有不合,即可能诉诸官府,形成词讼。明末歙县知县傅岩即指出:“新安健讼,每有一事,冒籍更名,遍告各衙门,数年不已,以图拖害。”②由此,徽州一向被官府列为“难治”③之区。为了维护乡村秩序的稳定,除了统治者自上而下的司法控制之外,宗族等社会组织(包括文会等)也积极参与进来,广泛运用族规家法和村规民约等民间习惯法,与国家一道对其生存和发展的乡村地域进行着治理。④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06BZS01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07CZS009)[作者简介]郑小春(1972—),男,安徽巢湖人,巢湖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徽州区域社会史、:巢湖学院思政部。电话:**********。E-mail:zxc990926@(清)廖腾煃:《海阳纪略》卷下《详文》。(明)傅岩:《歙纪》卷5《纪政绩·事迹》。弘治《徽州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目前,学界从村规民约的视角来探讨徽州宗族的乡村治理活动并不多,主要有卞利:《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卞利:《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碑刻初探》,《中国农史》2003年第2期;卞利:《明清徽州乡明清时期,祁门康氏遗存下来了很多颇有研究价值的原始文书,其中,就有不少记载该宗族内部及其与外部发生纷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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