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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房产税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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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房屋产权变更,以及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毁损、报废、拆除、停租等而引起房产价值改变以及租金收入发生改变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或注销房产税税种登记。
  (六) 房产税税种登记,应当一年验核一次,详细验核时间和方法由县(市) 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 房产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房产税税种登记后的管理工作,建立税种登记户的档案管理制度、联系制度和核对制度。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产税税源的管理,驾驭房产税税源状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房产税纳税人的资料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登记、整理工作,驾驭纳税人的住址、房产原值、评(重)估值,或租金收入,以及其改变状况。建立房产税税源册籍;县(市)地方税务局应编制每年房产税的税源册籍。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计算公式为:
  1. 按房产原值(评估值、重估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
  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八条 纳税人必需在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屋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享受房产税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税、免税金额的统计报告。










  纳税人可依据实际,确定自行申报和托付代理申报。托付代理申报必需出具税务代理资格证件和托付代理证书,经受理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代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须要延期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确定。
  依据房产税详细状况的不同,税款征收可分别由纳税人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和托付代征。
  自核自缴房产税的纳税人或纳税托付税务代理人代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应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应交税款。
  为便于对房产税零散税源的征收管理和对出租房屋实行源泉控管,经县(市) 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实行托付房管、城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进行代征房产税。实行托付代征的,应按《湖北省地方税收代征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没有记载房产原值或会计科目中记载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
  (二) 房屋出租人申报租金收入不实或与同一地段同类出租房屋的租金相比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值理由的;
  (三) 无租运用房产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别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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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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