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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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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其特点为:1、公益信托设立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私益信托的设立目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范围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法以自己或指定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设立,只要该目的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的规定,不破坏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信托目的就可以成立。而公益信托则不同,公益信托的设立目的关系到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益性。所以,各国法律都对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做出规定,一般较多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如慈善、文化、教育等,在法律列举范围之外则一般不能成立公益信托。2、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具有法定性。私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或他人作为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法律只排除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而对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法律则做出了较严格的限制规定,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必须是社会整体或不特定的部分公众,这也是公益信托的公益性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必然结果。3、公益信托对信托行为一律实行要式主义。这是各国信托法的一个惯例,任何一项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的公正和诚信问题,设立时必须慎重,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各国信托法均认为设立公益信托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对这一形式的具体要求上却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一般书面形式。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则实际上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特殊书面形式。4、公益信托的存续期无限。私益信托通常有一定的存续期。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通常要求私益信托的存续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而公益信托本身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无限期地存续,即使信托目的已经实现,也适用近似原则,将剩余的信托财产用于类似的公益目的。5、对公益信托受托人有特殊要求。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一些国家的信托法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权利能力或法定资格有特别的规定,例如《英国信托法》规定:曾有涉及不诚实或欺诈的违法行为者,在管理公益信托过程中出现不当或者管理不当的,没有资格担任公司董事的人等,不能担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6、公益信托监督管理的严格性。私益信托不要求设立信托监察人,而公益信托则要求设置信托监察人。这是因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能是人数众多的社会公众,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监察人代表受益人监督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行为。此外,相应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也有权利监督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二、公益信托的内容根据信托法60条的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1、救济贫困(此处有30秒视频一个,是中国信托关于救助贫困儿童的宣传片,若可上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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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