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doc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
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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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舱单管理系统企业备案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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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号)的规定,现就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舱单电子数据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备案事宜规定如下:
一、舱单传输人、 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隶属海关提交备案材料, 隶属海关核实后提交监管通关处办理备案手续;
海关在接收出口货物发货人第一次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时,实行计算机自动备案。
二、船舶运输企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总(分)提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船舶代理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 应当向海关提交第(一)、(三)、(四)、(五)项文件。
理货部门或监管场所经营人作为舱单相关数据传输义务
人向海关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第(一) 、(四)、(五)项文件。
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备案时还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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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 (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正本供海关验核。
三、境内航空运输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备案时, 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总(分)运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向海关备案时,除应当提交第(一) 、(二)、(三)、(四)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民用航空局颁发的
《经营许可》复印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发的申请书。
航空地面代理企业接受航空公司委托, 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除提交第(一) 、(二)、(三)、(四)、(五)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航空公司授权的正式委托书和地面代理协议的复印件。
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舱单传输人向海关备案时, 除提交第(一)、(二)、(三)、(四)、(五)项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商务部或经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海关备案时, 应当提交第 (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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