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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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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日内申请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项。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6、其他必要材料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年月日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以特定商品房为买卖标的物,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2、为什么要制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订立遵循当事人意思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就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及结算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自由协商达成协议。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签订,订立后的合同按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但是,商品房是一种特殊商品,建设周期长,涉及政策多,有些当事人特别是购房人对相关专业知识、法规政策不甚了解,有鉴于此,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5年就制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国家版的示范文本为基础,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制订了适用于本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于2000年作了修改。今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各方面提出的建议,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文本又进行了修改,形成现在的文本。3、示范文本说明与合同解释。为了便于当事人使用本示范文本,我们对有关条款内容和专业用词的含义作了说明。当事人认为条文内容或用词容易产生歧义的,可以修改。对未涉及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在签订合同以后,未被修改的示范文本内容就转化为合同内容,此后,当事人若理解不一,属于民事争议范围,行政机关无权再作解释。二、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1、出卖方和委托代理机构。商品房合同双方当事人,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是特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及资质等级的核定作了明确规定。文本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有权进行洽谈、订立商品房合同的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不是自行销售,而是委托其他企业如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等代为销售的,应当填写文本中的“委托代理机构”名称及相关内容。2、买受人。商品房的买受人是一般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买受人的资格条件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外销商品房外,没有特别的限制。买受人为多人的,应当列明;约定购买的商品房按份共有的,还应当约定各自的份额。三、第一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包括拍卖、招标等方式)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建成后的房屋,其享有的权利或发生房地产交易时适用的政策也不同,因此,合同中有必要注明该项内容。至于出让或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使用或转让中有哪些不同的政策规定,可以查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四、第一条中的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确认整个住宅小区或建筑物产权的凭证之一,而整个住宅小区或建筑物的产权清晰,又是每一套商品房进行产权登记的基础。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应当了解相关的情况,并在合同上作记载。五、第二条中的预售和现售1、商品房预售。预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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