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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法律适用条件
论文关键词:督促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债务纠纷
论文摘要:督促程序并不适用于一切民事案件,债权人提出的民事案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包括:
一、必须是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物的给付之诉
这意味着:其一,只有给付之诉才有适用督促程序的可能性。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均不得依督促程序请求保护。其二,也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督促程序,只有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物的给付之诉才可以适用督促程序。因为这类给付,较之其他请求有迅速清偿的必要,而且它们均用一定数量来表示,便于计算,造成损失时也易于弥补,符合督促程序简便、迅速地解决债务纠纷的立法要求。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仅须主张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即可,至于该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关系如何,则在所不问。关于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之范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金钱和有价证券外,还包括“其他代替物”。所谓代替物是指只须约定标的物的种类、质量和数量等,可以任以同种同质同量的物相代替,而对当事人没有影响的有体动产,例如金钱、大米、电器产品等,其范围很广。我国1101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督促程序只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不适用于请求给付其他代替物。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之保障角度来看,似有完善的必要。其三,债权人申请发出支付令时,不得提出预备的请求。所谓预备的请求,是指债权人提出某项请求时,考虑到该项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就提出另一请求作为预备,要求法院在认定其第一位的请求无理由时转而审理其预备的请求。例如,债权人基于买卖合同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价金,并提出,如果合同无效,则请求返还货物。之所以不允许提出预备的请求,因为督促程序的适用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为前提,倘若存在争执的可能,则不能适用。至于代偿的请求或选择的请求,则可以提出。所谓代偿的请求,例如债权人请求给付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如果不能给付有价证券,则支付若干金钱;所谓选择的请求,例如债权人请求给付若干金钱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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