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商品房合同
房屋编码
青岛工商行政理
青岛建立会 制定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房地产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时当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二〕甲方未设定抵押权或已去除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
〔三〕已缴纳了甲方应缴纳的房屋维修。
如交付房屋后发生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当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接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验收交接手续。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该房屋为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前物业理效劳合同?/? ?。乙方要求提供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甲方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回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交房责任由甲方承当。
第十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乙方在该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甲方按装修、设备差价倍补偿。
双方对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有资质的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为处理争议的根据。
第十一条 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限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那么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天起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当。
如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附件一〕的最后付款日迟于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日的〔即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价款时〕除甲方原因外乙方未按约定限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乙方。在书面发出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价款退还乙方。赔偿金额以总房价款的%计算。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超过天乙方有权选择以下第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一、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
第十四条 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时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二年/年。保修范围由甲、乙双方参照发布的?建立工程质量理?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十五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构造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有资质的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构造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修内有权要求甲方除修复外还须按修复费的倍给予补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有资质的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为处理争议的根据。
第十七条 该房屋买卖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当。
第十八条 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理区域尚未成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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