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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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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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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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用地
C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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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用地
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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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用地
C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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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C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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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用地
C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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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用地
C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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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展览用地
C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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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用地
C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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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用地
C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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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设计用地
C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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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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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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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
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
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
建设项目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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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共使用空间必须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且有明显的界限。
2、公共使用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并有方便的出入通道。
3、,且不包括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红线用地。
第十条 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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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3
高度
(米)
平地(5º以下)
容积率
建筑密度
60米以上

≤20%
40—60

≤22%
35—40

≤24%
30—35

≤26%
24—30

≤28%
24以下

≤30%
注:1、居住建筑兼容两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2%,兼容四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5%,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兼容比例不超过表2-1规定。
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容积率、建筑密度按道路红线内净用地面积计算(详见计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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