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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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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知情权,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公平。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公司委派到参股子公司的责任董事或责任监事;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总经理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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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