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互易合同人: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兹为汽车互易,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后列第一标示卡车一辆,
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卡车一辆
订立互易合同人: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兹为汽车互易,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后列第一标示卡车一辆,
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卡车一辆,
彼
此互易约诺。
第二条 前条互易标的物连同有关证件, 于合同订立同时互相点交清楚,内会同向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各方不得怠慢或刁难等。
并限于一个月
第三条 本件互易甲方愿补贴乙方人民币如数亲收足讫。
元整,于即日乙方凭收据确实向甲方
第四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各方确认为自己所有, 保证与他人毫无瓜葛, 又无来历不明现
象,日后如有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 出易人应出来抵御排除一切障碍, 不得使他方蒙受损害。
第五条 出易人各保证其出易标的物, 未经与他人预约买卖及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出易人除应即为理清外,并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六条
一方如违反前二条约定时,
对方除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
并可追
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互易标的物应负的课征,如税金、会费、油费及其他债务,责即为缴纳或理清。
出易人各应负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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