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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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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90921(颁布时间)
19890921(实施时间)
20010714(失效时间)
昆政发[1989]213号(文号)
昆明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使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聘雇用的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领导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并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行政领导干部分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女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单位,设女职工劳动保护专职干部。300人以下的要有人兼管。各级工会,要加强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和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属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经济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等,应协调一致(以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凡属我市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招用女职工。
第六条凡在我市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身体健康的女性公民,应同男性公民有同等就业、入学、招工、招干的机会。不得以提高入学分数及考工分数等办法限制录取女性公民。
第七条禁止招收和使用女童工。违者按劳力字〔1988〕22号文件《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执行。
第八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女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单位,应自办或联办托儿所、幼儿园,并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每班在40~100人的单位,可设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第十条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
(一)经期保护:
1、各单位分管妇女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均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建卡率应达100%。对严重经痛或月经过多,坚持劳动有困难,经医院诊断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空,高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井下,装卸,搬运等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及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对从事上述劳动的女职工,应给予1~2天的月经期例假,工资照发。或是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换做其它工作。
(二)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1、对在孕期的女职工,单位应积极支持女职工做好产前定期检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应计算在劳动时间内,有定额和计件工作量的,应相应减少定额和工作量。
2、不得安排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生产和使用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的铅、苯、***、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及超过限值的放射性作业。
3、对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原从事接触锰、铬、铍、***、磷等及其化合物,以致危害其神经、血液系统、重要脏器和下一代健康的岗位。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4、对孕期女职工,原从事经常性弯腰、攀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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