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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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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93年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不得安排自当日22时至次日6日之间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司机、女售票员、女纺织挡车工等,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至产假前期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准予产前离岗休息。产前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除酌减奖金外的其余部分照发。
第十三条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
(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符合本条前一、二款规定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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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