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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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第三版〕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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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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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及时归档。
〔四〕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
、迁出、失访等,均需记录日期。对于迁出辖区的还要记录迁往地点的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等。
,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由健康档案管理单位〔即居民死亡或失访前管理其健康档案的单位〕参照现有规定中的病历的保存年限、方式负责保存。
三、服务流程
〔一〕确定建档对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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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流程图
四、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要注意保护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
〔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应保证居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信息能汇总到电子健康档案中,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四〕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上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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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标准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标准、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如果服务对象需要可提供副本。已建立电子版化验和检查报告单据的机构,化验及检查的报告单据交居民留存。
〔六〕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按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和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电子健康档案应有专〔兼〕职人员维护。
〔七〕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八〕电子健康档案在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传输全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统一的相关数据标准与标准。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应与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健康管理数据与医疗信息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居民跨机构、跨地域就医行为的信息共享。
〔九〕对于同一个居民患有多种疾病的,其随访服务记录表可以通过电子健康档案实现信息整合,防止重复询问和录入。
工作指标
〔一〕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注:建档指完成健康档案封面和个人基本信息表,其中0~6岁儿童不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其基本信息填写在“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上。
〔二〕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三〕健康档案使用率=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档案总份数×100%。
注: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关联和〔或〕有符合对应服务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
六、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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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居民健康档案表单目录
〔见各服务标准相关表单〕
0~6岁儿童健康管理记录表
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
1~8月龄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12~30月龄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3~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男童生长发育监测图
女童生长发育监测图
孕产妇健康管理记录表
第1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
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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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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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