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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南民再字第119号.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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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0 ) 南民再字第 119 号来源: 日期: 2011-03-14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 )南民再字第 119 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安,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贾虎林,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韩富强,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于玲,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与南阳市骨科医院(以下简称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卧龙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7月 24 日作出( 2008 )宛龙七民初字第 71 号民事判决。建设集团不服, 提出上诉。本院于 2010 年5月 11 日作出( 2009 ) 南民二终字第 874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南阳市骨科医院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 2010 年7月7 日作出( 2010 )南民申字第 116 号民事裁定, 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南阳市骨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0 年1月4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 由原告承建被告在南阳市八一路南三里河西的住宅楼,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水电安装、装饰工程( 含地基处理), 实行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按 308 万元,最终以决算价为准。工程质量等级:市级优良,达到市优良标准, 按工程总价的 2% 加价。工程款的预付与支付方式、时间, 按工程实际形象进行拨付, 通过银行转帐至乙方指定帐户, 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开工后预付 30% , 基础完成再拨付总价的 30% , 主体结顶再拨付 30% , 余款待工程竣工决算扣留 1% 保证金后 30 日内结清, 保证金于保修期满后分项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 2000 年4月 26 日, 建设集团的设备、人员正式施工作业开挖长 米、深2 米的围墙基础。因地皮问题发生纠纷, 围墙基础曾两次在挖好后向北移动。 2001 年9月 24 日工程竣工。经决算, 土建工程的价款为 元, 水电安装工程的价款为 元, 合计 元, 在扣除 5% 让利和 1% 质保金后工程款为 3132406 元。经验收, 南阳市建委下发宛建质( 2002 ) 4 号文件,评定该工程为优良工程。原告已领取工程款 元,质保金 2100 0 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另查明, 2000 年3月 17 日,被告将 55500 元(含装卸费)转到南阳水泥厂,原告项目经理出具“收水泥 300 吨,合款 55500 元”收条一份,水泥发票于 2000 年6月3日开出之后, 由于水泥厂封闭运行, 提不出水泥。 2002 年5月 15 日, 骨科医院和徐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 徐某某以骨科医院的名义提起诉讼, 医院应出具委托书, 案件胜败与医院无关, 一切后果由徐某某承担。协议达成后, 徐某某以骨科医院的名义提起诉讼, 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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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