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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待遇)员工福利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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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待遇)员工福
户。员工年龄小于 35 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
缴费工资基数的 %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35-45 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 1%划入
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 45 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
工资基数的 2%划入个人帐户;小于 70 周岁的退休员
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划入个人
帐户;70 周岁以上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划入个人帐户。
3、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
利息。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患病时可以支取。
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北京市规定,报销在中国
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例如:2002 年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 2000
元以上、42000 元以下部分报销 50%;住院医疗费用在 1300 元以上、
56000 元以下的部分报销 80%-97%;住院医疗费用在 56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部分报销 70%。
2、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
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
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
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
本人自付。第五条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
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失业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单位年缴纳额=企业缴纳基数 %
个人年缴纳额=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的基数。
(六)失业保险待遇
1、户口在本市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
满 1 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
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
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在 1 年以上不满 2 年的,可以领取 3 个月失
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在 2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可以领取 6 个月失
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在 3 年以上不满 4 年的,可以领取 9 个月失
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在 4 年以上不满 5 年的,可以领取 12 个月
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在 5 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
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3、在 1999 年 11 月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
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
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90%。
具体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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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