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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年终奖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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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年终奖考核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考核员工的工作成绩,作为奖惩、调迁、升职、退职等的依据并了解、评估员工的工作精神与潜在能力作为训练发展的参考,督促工作及改进其工作为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程序
员工考绩每年定为1次,作为年终考绩;
农历春节休假前15日,由管理部人事科分发考核表(如附件一)至各部门。各部门主管须于春节前10日初核完毕,递交表册至总经理室汇整,再呈报总经理复核及批示;
各单位主管考绩由总经理初复核;
春节前6日,总经理全部复核完毕,由管理部转发各单位、各人知悉;
年度考绩事宜由总经理室督导,管理部执行,各部门配合。
第三条等级
年度考绩区分为四等;
90分以上:特等;
80至89分:甲等;
76至79分:乙等;
70至75分:丙等;
注:考绩分数一律为整数。
第四条限制
员工及主管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特等;
在考绩年度内曾受任何一种惩戒处分未予撤销者;
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13次以上(含);
旷工全年达1日以上(不含)。
于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甲等;
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未予撤销者;
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达20次以上(含);
旷工全年达2日以上(不含)。
人数限制
(1)特等:
各单位人数为5人以下,特等考绩人数最高限为1人。各单位人数5人以上(不含),特等考绩人数最高限为2人。初核为特等考绩者,该单位主管须另呈“特等考绩报告书”(附件二)予总经理。
(2)各单位考绩平均总分数不得逾越80分(示例:某单位8人,则总分数不得超过8×80=640分)。但如果该单位主管认为该单位表现极佳,得签呈总经理核示,核准者为例外处理,但总分数仍不得超越85分(含)。
注:特等考绩分数不并入该单位考绩总分数的核计。
第五条增减分数
员工于年度内曾受奖惩者,其年度考绩应行加减分数,按下列规定:
(1)记大功或大过一次者:加减5分;
(2)记小功或小过一次者:加减3分;
(3)嘉奖或申诫一次者:加减1分;
(4)旷工1日者:扣2分;
(5)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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