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行政中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进驻新行政中心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指导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单位负责加强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实行单位报账制度。镇江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转移资金至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加强单位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实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行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行政单位按《镇江市市级机关财务集中核算单位财务联络员工作规则》要求设置财务联络员。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定期分析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制度,优化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对纳入核算中心的行政单位财务实施集中核算,分户建账。
第六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集中办理行政单位的资金结算、账务处理及财务报表编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分析工作;
(二)协助行政单位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负责完成部门决算的编报工作;
(三)配合、督促行政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定期向行政单位反映会计信息,保证行政单位及时了解财务状况,合理使用财政资金;
(五)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行政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权限和管理模式不变。
预算管理
第八条行政单位财务预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行政单位预算编制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核算中心根据财政部门对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的要求,主动配合行政单位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市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核算中心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支出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二)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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